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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派出所内殴人致死 公安局被判赔36万元 _热点吧_中国成长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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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派出所内殴人致死 公安局被判赔36万元 


  2008年3月初,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琼海市公安局向被殴打致死的受害人赖某的家属,给予36万余元国家赔偿。

  2002年8月29日晚9时许,琼海市公安局所辖的东平农场派出所所长符传浩,因怀疑赖某毁坏农场机关办公楼财务公开栏的玻璃、花盆等,带领该所民警对赖某口头传唤,在该所会议室外准备讯问。此时,东平农场司机方某因赖某与他的女儿借伞纠纷一事来到派出所,发现赖某在会议室,便凶残地殴打赖某。这时,符传浩并未迅速予以制止。赖某被方某殴打后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案发后,符传浩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包庇重大犯罪嫌疑人方某,导致方某没有及时受到法律的追诉。受害人赖某的家属多次提起国家赔偿的申请,均被琼海市公安局以案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予以拒绝。受害人家属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作出上述判决。(据《海南日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武汉大学尹建国博士,解说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特邀嘉宾 尹建国博士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兼职于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尹建国说,“符传浩作为派出所的所长,属于琼海市公安局的公安干警,其行为典型属于行政不作为。他在履行职务的时候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统一了对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在受理问题上的认识和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行政不作为应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同时,尹建国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琼海市公安局在赔偿之后,可以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符传浩,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

    无罪遭羁押获赔

  无罪被羁押400多天,获释后要求国家赔偿200万元。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近日审结了该起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受害人代某34886.22元。

  2006年4月15日,代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执行逮捕,随后蒙城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代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代某不服,提出上诉。亳州中院二审,于2006年12月18日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发回蒙城县法院重审。蒙城县法院重审后,仍认定代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代某仍不服,提出上诉。亳州中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判决,宣告代某无罪。被羁押417天的代某获释后,向蒙城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损失200万元。亳州中院认为,代某的直接损失表现在被羁押的417天,这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行为,于是作出上述判决。(据《安徽商报》)

  尹建国认为,“国家赔偿作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侦查等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应当充分补偿与挽回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尹建国表示,但是我国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凸显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设计的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将在今年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对公民权利的维护无疑是好消息。34886.22元,显然无法抚平‘被限制人身自由417天’造成的伤害,这也折射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在赔偿标准问题立法设计上的缺陷。重新修订《国家赔偿法》,拓展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应是大势所趋。

  刑讯逼供致残获赔

  2008年2月28日,在等待了半年多时间后,因为受到刑讯逼供、错误拘禁且丧父、失妻而致“傻”的何伟,终于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法官的协调下,由委托人母亲拿到了国家赔偿款共计21万余元。

  1997年1月6日,西固分局民警马某、闫某在侦查张某盗窃一案时,将嫌疑人何父及何伟兄弟带回西固城派出所中路警务区审查。在审查中,何伟兄弟承认参与了盗窃,但何父坚称自己没有参与。之后3人被逮捕。同年7月25日,何父因病重被取保候审,8月27日在家中去世。9月3日,何伟兄弟被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998年9月28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撤销3人的嫌疑人身份。虽然何氏父子的嫌疑人身份被撤销,但何家却已十分悲惨:父亲在悲愤和羞辱中含恨死去,而何伟则成了“傻子”,其妻子因此离开了他。(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在被取消嫌疑人身份后,何氏兄弟向有关部门举报其在被审查过程中,遭到了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并被屈打成招,同时他们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后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据《兰州日报》)

  尹建国认为,“关于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和抚慰性标准三种。我国国家赔偿法基本采用的是抚慰性标准,这与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时间短,经济发展水平尚不高,国家财力有限有很大关系。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也是因此而设定。”

  尹建国表示,对于向法院提起的关于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所要求的国家赔偿,均会因缺乏法律根据而被驳回。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希望能在赔偿范围及标准问题上进行改革,转变国家赔偿的基本观念,确立“完全赔偿”原则;重置侵害人身自由时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全面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并将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离 线  2008-3-11 14: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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