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视力宣传神乎其神 越打越火 3月3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花园路河南饭店东门口的“好视力”专卖店。当记者询问22岁,300度的近视能否治疗时,店员称能治疗。随机向记者推荐了每盒172元“加强型”的“好视力”眼贴,并称3盒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能降低50度左右。
在“好视力”眼贴新的宣传页上,有一个“专家建议”的栏目。上面写着:300度以下轻度近视,建议使用量是3~5个周期;300~600度中度近视为4~7个周期;600度以上为6~8个周期;中老年老花、白内障、眼底病变等3~5个周期等等内容。
监管:正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当日下午,记者就调查的情况采访了河南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一位姓董的科长。
董科长在查看了记者提供的“好视力”眼贴的宣传页后表示,单从宣传页的内容来讲,不能认定其是虚假宣传或者扩大宣传。
随后,记者拨通了“好视力”眼贴的咨询热线,就“好视力”能否治疗白内障采访了一位不愿意透漏姓名的女性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初期和中期的白内障,‘好视力’眼贴是能起到控制作用,并能提高眼部素质。如果患者愿意到医院做手术的话,我们也支持。”
同时,该工作人员还给记者讲了一个实例:有一位老人患了白内障,到医院检查是白内障中期,医生让他到晶体成熟再做手术。后来听说了“好视力”眼贴,用了大约5个周期,患者感觉眼睛轻松了,看东西清晰了。他就又到医院检查,结果白内障又恢复到初期,就连检查的眼科医生也很迷惑:“怎么白内障又到初期了呢?”
听完记者的电话采访,董科长告诉记者,这些接线员肯定是经过特殊培训的。也许10000个白内障患者中有那么一个患者不用接受手术或药物治疗,随着自己身体素质的提高、饮食习惯的改善等诸多因素,眼睛会慢慢好起来。她说的只是个案。
董科长还告诉记者,就保健品广告宣传的监管,目前我国相关部门还没有系统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查处起来难度相对较大,一些保健品企业的广告宣传就是钻了这个空子。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完善相关的法规、法律。
专家:虚假宣传要负法律责任
相关专家向记者介绍说:“眼病的成因非常复杂,像白内障只能通过手术才能治疗,没有哪一种药物能起到预防和治疗白内障的作用。对于常见的近视,也是药物难以治愈的,一般药物只是缓解眼部疲劳,对假性近视有纠正效果或者有预防作用,对于真性近视,只能选择配戴眼镜和手术治疗。”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企业的宣传,一般是经过专门机构精心策划,企业工作人员统一口径。加上企业选用一些含糊不清、笼统的词语来形容产品功效。同时,企业往往还要给自己的产品增加一些像“指定专用产品”、“科技产业基地”、“市场重点保护产品”和“金牌服务会员单位”等头衔,暗示自己的产品如何好,加上企业工作人员有意识地诱导,消费者一般很难识别。这种欺骗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有关部门查处起来也有一定难度。即使有关部门查处,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也不会很大,一般是罚款了事。
一位从事中医药研究的黄老先生告诉记者:“从来没有听说过在眼皮上贴药就可以治愈多种眼病的,这些‘明目贴’药物中通常含有薄荷等成分,贴过之后会暂时感觉舒适,但对疾病的治疗没有决定性作用。这类的产品大多是保健品,而保健品不具备治疗的功效,只能起到一定的保健和辅助作用。希望眼病患者还是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正确选择药物或手术等方式治疗眼病,以免贻误病情。“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赵冬梅律师。赵律师说:“作为商家,有权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但其宣传应当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是我国法律对广告最基本的要求。如果采用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内容进行夸大宣传,就是虚假广告。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种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效用,令人误解,使用模棱两可又难以具体衡量的标准,并引用不可重复的案例,且多采用名人作为形象代言人。
赵律师说:“虚假广告的法律后果是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