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组织老年游收费10元判赔7万 居委会组织老年游收费10元判赔7万
60岁的孙老太花10元钱参加了居委会组织的旅游,但在乘车中被摔成重伤。近日,丰台法院判决居委会赔偿孙老太7万元。
60岁的孙老太家住丰台区长辛店镇。2004年8月27日,当地居民委员会组织去北宫森林公园和青龙湖公园游玩,孙老太在交纳10元费用后参加了此次活动。然而在途中因道路颠簸,旅游车将孙老太从座位上颠下,造成胸椎暴裂性骨折,并引发了高血压。接下来的一个多月,孙老太都是在医院度过的,其间共花费了近4.5万元医疗费,护理费1320元,后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孙老太所受损伤的伤残程度为九级(1级为重,10级为轻)。
2005年3月,孙老太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老太与居民委员会已形成合同关系。孙老太在旅游活动中受伤,居民委员会对此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判决社区居民委员会赔偿孙老太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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